协会章程
梁山县专用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0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梁山县专用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梁山县专用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县专用汽车及配件生产、贸易和关联业务企业自愿联合的组织,是经梁山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党的组织服从上级党组织领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做好协会工作。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切实做好协会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专用车行业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政府部门委托,在县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热情为企业服务,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行业与行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促进全县专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梁山县委组织部、梁山县工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梁山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所在地:梁山县科创中心信息楼四楼、梁山县国际会展中心二楼。
第二章 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专用汽车产业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专用汽车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对与专用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规章的运行进行调研,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在深化改革、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信息专报,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四、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及公众号、视频号,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搜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以及企业争取政府扶持政策和资金预审,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八、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消防等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行业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工作。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团公益活动。
十二、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资平台,以合法、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支持协会事业发展。
十三、参与制定政府奖励政策文件,并优先推荐享有补助资金。
十四、提供每年一次集群视频宣传片免费拍摄。同时在公众号、视频号免费宣传推介产品及企业,免费发布招聘信息。并与央视及省市县媒体建立链接。
十五、引荐协助会员单位对上(国家部委、省市县政府机关)争取。
十六、帮助协会会员单位与其他行业协会、其他企业开展商务交流活动。
十七、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召开线下推荐活动及产品发布会、企业推介会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专用车生产的公告企业及配件生产、贸易和相关联业务企业;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登记表,经本协会办公室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单位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规定商品类别内,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可被授权使用集体商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宜;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纪守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应督促其履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印发正式文件,通过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增补或罢免会长、创始会长、荣誉会长、监事长 (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正会长级(会长、创始会长、荣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选举产生副会长级(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近期及中期工作计划;
六、会同监事会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荣誉会长、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审议修订协会章程,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议通过聘任行业资深权威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审议核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理;
七、提名副会长级(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协会的管理制度;
十二、讨论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监事会是依据《协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协会内部监督机构,对协会涉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协会监督权,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协会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协会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创始会长、荣誉会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75岁以下,创始会长终身制,荣誉会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65岁以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60岁以下;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驻海外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五大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创始会长负责监督、评议协会工作;
- 荣誉会长负责参事议事、政治协商等工作;
- 监事长负责监事工作;
- 执行会长负责协会具体工作的落实,并主持日常工作。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表决是否通过;
- 驻海外会长负责协会海外工作开展、贸易拓展,协调国外各类政府机关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会长协调和全方位开展工作;
二、秘书长提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加挂办公室牌子),内设机构包括商务部、财务部、监察室、国贸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办理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会员和向会员提供服务;
三、负责会费收支;
四、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协调协会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负责聘用其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商务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参与专用汽车行业的市场推广活动,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内外展览、论坛等活动,促进专用汽车行业的国际贸易;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协会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二、负责协会的资金筹措工作,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负责协会的税务申报工作,确保按时、准确地完成税务申报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会员的发展、吸收和清退工作,包括受理入会申请,进行入会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按工作程序报批,办理新会员入会的手续,同时也包括会员的退出处理。
二、负责对会员的联络、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会员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促进会员的业务发展。
三、负责协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包括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定期催缴会费,确保会费的及时、足额收缴。
四、负责协会会员档案建立和保管工作,包括会员基本信息、入会资料、会费缴纳记录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确保会员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税收征管等督导检查工作。
六、落实监事会各项任务职责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国贸部主要职责:
一、协助协会领导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相关工作,包括与国外相关组织或机构的联络、沟通和合作。
二、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济、科研、文化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负责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档案文秘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业务主管部门筹集划拨的活动经费;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监事会代表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二、协会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各种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费用;
四、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费用;
五、行检、行评、推进标准贯彻实施费用;
六、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费用;
七、协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八、产业及协会宣传费用;
九、社会事务及公益活动费用;
十、顾问聘任费用;
十一、其它必需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15日前,经工信局或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会费收取标准》另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